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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精神,結合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采購>中心)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省交易(采購)中心在履行公共資源交易和政府采購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關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第二章??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領導小組組長由省交易(采購)中心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中心其他領導擔任,成員為各處室負責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處。

第五條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署、指導推進、協調監督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綜合處是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省交易(采購)中心各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維護和更新省交易(采購)中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接收、轉辦和答復公民或法人向省交易(采購)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省交易(采購)中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督查、檢查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推動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六)承擔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是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處室第一責任人,負責職責范圍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收集、報送、保密審查,負責提供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意見。其中,內控協調處還應做好依申請公開答復的合法性審查,協調、配合相關處室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議采購處還應做好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向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政府采購欄目推送工作;信息處還應做好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信息平臺的維護和保障。

第八條各處室應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名單報綜合處備案。人員發生變動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新的聯絡員名單。

第九條對影響我省公共資源和政府采購領域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公共資源交易和政府采購正常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關處室應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公開的內容與范圍

第十條?省交易(采購)中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省交易(采購)中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省交易(采購)中心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省公共資源和政府采購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省公共資源和政府采購交易數據統計信息;

(五)省交易(采購)中心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進入省交易(采購)中心交易的市場主體差錯行為;

(七)省交易(采購)中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省交易(采購)中心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九)省交易(采購)中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省公共資源和政府采購領域政策措施、政策解讀及其實施情況;

(十一)省交易(采購)中心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省交易(采購)中心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相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二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省交易(采購)中心經審查后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省交易(采購)中心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省交易(采購)中心在履行公共服務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公開政府信息前應進行保密審查。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負責保密審查”的原則,對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處室應填寫互聯網網站信息發布保密審查表,經領導簽批后,交綜合處予以發布。

第十四條?保密審查應當遵守下列法律法規: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和內容一律不得公開;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事項,應當報省交易(采購)中心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查,或報有確定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涉及業務工作的,要聽取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

(五)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確需公開的,應經發電(發文)部門審查和批準。

第四章??主動公開的方式、程序和時限

第十五條?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予以公開:

(一)省交易(采購)中心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

(二)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四)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六條?通過互聯網政務媒體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公開:

(一)相關處室提出信息公開初步意見;

(二)依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三)填寫互聯網網站信息發布保密審查表報領導審批;

(四)綜合處按照領導簽批的審查意見和發布方式進行信息錄入、編輯和發布。

第十七條?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處室應當同時起草該文件的政策解讀材料,并報請領導審定。規范性文件應當與政策解讀材料同步公開。

第十八條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確成文時間的,以該時間為政府信息的成文時間。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確成文時間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時間為成文時間,一般為領導簽發的時間。

第五章??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條?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省交易(采購)中心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省交易(采購)中心綜合處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省交易(采購)中心綜合處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省交易(采購)中心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省交易(采購)中心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省交易(采購)中心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省交易(采購)中心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三條?省交易(采購)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省交易(采購)中心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省交易(采購)中心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四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省交易(采購)中心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告知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省交易(采購)中心依照《條例》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省交易(采購)中心不予公開。省交易(采購)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條省交易(采購)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省交易(采購)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省交易(采購)中心牽頭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省交易(采購)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并告知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二十七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核和登記。綜合處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綜合處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要求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領導簽批,并在3個工作日轉交相關處室辦理。涉及多個處室的,應指定牽頭處室匯總辦理。

(二)意見辦理。相關處室自收到辦理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提出辦理意見,經自我審查和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送內控協調處進行合法性審核后報綜合處。不確定信息是否公開時,報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查。合法性審核和保密審查不應超過3個工作日。

相關處室認為申請不應由本處室答復的,自收到辦理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綜合處書面反饋意見并提出理由。

(三)答復和歸檔。綜合處統一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綜合處審查辦理意見后報領導審簽,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并對有關材料進行歸檔。

對不符合《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退回相關處室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期限計算在意見辦理流程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省交易(采購)中心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省交易(采購)中心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省交易(采購)中心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八)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九)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前款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省交易(采購)中心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十)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十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第三十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省交易(采購)中心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更正。屬于省交易(采購)中心職能范圍且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省交易(采購)中心職能范圍的,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二條省交易(采購)中心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依照《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三條?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交易(采購)中心綜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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